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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拟出台市场调控房管理办法 优先用于市级重点工程征收安置

发布日间:2018-01-12   浏览次数:2850

见征集:芜湖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关于征求

《芜湖市市场调控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保障人民群众和涉及市场主体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将《芜湖市市场调控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1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芜湖市城东新区皖江财富广场A2座721室收储科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电传方式,请将意见通过0553-5900112传真;

       3.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htdcb@163.com

 

 

芜湖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2018年1月10日                  

 

 

 

                

芜湖市市场调控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土地有序出让,化解安置需求矛盾,规范出让地块市场调控房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调控房是指相关部门在组织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时,采用“限地价、竞市场调控房方式”出让的地块中,由竞得人按照土地出让公告的要求,向政府无偿提供的商品住宅房。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将竞得人无偿提供的市场调控房的面积等相关内容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条 市场调控房及其配套设施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应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停车、文体、教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共享,建设标准应同所在地块商品住宅一致。

       第四条 市场调控房原则上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建设单位,并应在第一期建成,建设面积大于60000平方米的,可分两期建设。

       第五条 市场调控房的接收方为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称市土地收储中心)。使用方为安置房使用区政府和市建设投资公司(市宜居公司)。

       第六条 市场调控房用途为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平抑市场的调控房源等,优先用于市级重点工程征收安置。

       第七条 竞得人在办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审之前,应将项目总平面图,户型图及户型统计表报送市土地收储中心。

       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市场调控房使用用途牵头联系住建委(征收办)、市规划局和地块相关区政府,选择确定市场调控房位置和户型并形成选房意见。规划方案在最终审批前需市土地收储中心和相关区政府确认同意。

       第八条 市场调控房及所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进行抵押。如已办理抵押的,须在地块第一期商品房预售前解除市场调控房及所对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手续或者提供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 市住建委会同使用调控房的区政府对市场调控房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同一地块商品住宅质量与建设标准一致。同时,根据选房意见对无偿提供的市场调控房进行监控,市场调控房不得办理预售许可。

       第十条 市场调控房须与地块内第一期商品房同期交付,不能同期交付的,市住建委应暂停开发企业的后续商品房预售手续。

       第十一条 市住建委组织市场调控房项目综合验收时应邀请使用方参与,通过综合验收并经使用方确认后,由竞得人与出让人、市土地收储中心三方签订《芜湖市市场调控房接收协议》,并报市住建委备案。同时,竞得人与市土地收储中心依据《芜湖市市场调控房接收协议》办理交付手续。

       第十二条用于市棚改地块和重点工程征收安置的市场调控房, 由各区政府根据本辖区安置需求向市住建委(征收办)提出使用申请,市住建委(征收办)对各区政府提出的安置需求进行审核,并会同市国资委提出调配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批准文件与各区签订《芜湖市市场调控房使用协议》,在区级结算资金到位后按规定程序划转市场调控房,市住建委(征收办)对市场调控房的安置分配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场调控房结余部分可用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平抑市场的调控房源。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市建投公司(或市宜居公司)签订《芜湖市市场调控房使用协议》后按规定划转市建投公司(或市宜居公司)处置。

       第十四条 市场调控房交付市土地收储中心后,对交付的市场调控房暂不办理产权登记,由市住建委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根据开发地块首次登记权证复印件和《芜湖市市场调控房接收协议》等资料对所移交的市场调控房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市场调控房用于征收安置的,开发企业移交房屋时直接交由安置需求的区政府接收。初始登记由开发企业按商品房初始登记程序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视同被征收人购房安置,由征收人凭《芜湖市市场调控房接收协议》、《房屋征收协议》和经市住建委(征收办)确认的安置材料配合被征收人按“征收安置房”转移登记程序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 划转市建投公司(或市宜居公司)的市场调控房,先由开发企业按商品房初始登记程序办理初始登记,再由市建投公司(或市宜居公司)根据《芜湖市市场调控房使用协议》办理转移登记。划转给市建投公司(或市宜居公司)市场调控房的使用,由市国资委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市场调控房由使用方负责看护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于安置棚改和非市级建设项目的市场调控房,由各区按征收政策评估核算价格送交市住建委(征收办),市住建委(征收办)负责审核确认,市财政局根据市住建委(征收办)的核定结果与各区进行结算;用于安置未纳入棚改项目的市级重点工程的市场调控房,实行无偿划转。

       第十九条 划转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宜居公司)的市场调控房,按照土地竞得人开具的销售税票载明金额(不含税价),由市财政局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宜居公司)、土地竞得人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市场调控房在划转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出让地块以竞争方式提供的市场调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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